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民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湘君,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
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因与被上诉人王湘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朝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王湘君于2015年X月X日入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担任收银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
在工作期间,王湘君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并且在2022年X月X日无故将其辞退。王湘君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支付王湘君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的观点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支付王湘君的加班工资,也未能合理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湘君的部分请求,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支付王湘君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 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王湘君的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形;
2. 王湘君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上诉人王湘君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院的认定和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支付王湘君的加班工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湘君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不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X月X日
(院印)
书记员:XXX